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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6號-航空貨運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已經2012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家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
(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的事故。
(十)上海空運“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項目要求的規定。
(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發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
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民航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詳細規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
(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動物。
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一)已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者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
航空器上載運的上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者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
(二)上海航空貨運旅客或者機組成員攜帶的在《技術細則》規定范圍內的特定物品和物質。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民航局可以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批準運輸:
(一)對于《技術細則》指明經批準可以運輸禁止用客機和/或者貨機運輸的危險品;
(二)符合《技術細則》規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況下,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必須達到相當于《技術細則》所規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術細則》沒有明確提及允許給予某一批準,則可尋求豁免。
第十三條 在極端緊急或者不適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規定的要求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民航局對《技術細則》的規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況下應當盡全力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達到與這些規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三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程序
第一節 上海航空運輸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并根據許可內容實施。
第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和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提供咨詢和申請書的標準格式。
第十六條 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者物資等重大、緊急和特殊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說明經營人應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實施運行;
(二)批準運輸的危險品類別;
(三)許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條件。
第二節 國內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
(三)危險品培訓大綱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
(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五)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并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十九條 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
(四)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五)危險品培訓大綱;
(六)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危險品應急響應方案;
(八)符合性聲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國內經營人應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國內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通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危險品培訓大綱和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國內經營人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相關程序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經過審查,確認國內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并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所需的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時間不計入作出許可的期限內。
第三節 外國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二十三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民航局頒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
(二)獲得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并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
(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頒發給該外國經營人的航線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七)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開始運輸危險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通知該外國經營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確認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定期航線上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時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從外國始發,持有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五)同中國境內符合本規定要求并經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包括航空運輸危險品內容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二十九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從外國始發,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類別;
(五)同中國境內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六)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符合《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飛行日七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為外國經營人頒發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許可。
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并說明理由。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本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當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者英文譯本。
第四節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一)經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二)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吊銷;
(三)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期。
第三十五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經營人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時所提交的材料,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發生變化的,經營人應當將更新后的材料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申請許可有效期延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四章 虹橋機場航空快遞-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第三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依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相關要求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時,應當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與其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審查。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內容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及其承擔的責任編入經營人運行、地面服務和客貨運輸業務等其他手冊中。
第三十九條 經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編寫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以便飛行機組和其他人員履行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
第四十條 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二)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三)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四)危險品事故、危險品事故征候的報告程序;
(五)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識別;
(六)使用自營航空器運輸本經營人危險品的要求;
(七)人員的培訓;
(八)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響應方案;
(九)緊急情況下危險品運輸預案;
(十)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者說明。
從事危險品運輸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機長的信息。
國內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所有內容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 經營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員及其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人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四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國內經營人對危險品運輸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者修訂做出調整。
第五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準備
第四十三條 托運人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對航空運輸的危險品進行分類、識別、包裝、標簽和標記,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運輸文件。
第四十四條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所使用的包裝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應當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由于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或者由于振動而引起滲漏;
(二)包裝物應當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物不能與該危險品發生化學反應或者其他反應;
(三)包裝物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四)包裝物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測試;
(五)對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物,應當能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六)內包裝應當以防止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發生破損或者滲漏的方式進行包裝、固定或者墊襯,以控制其在外包裝物內的移動。墊襯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包裝物的內裝物發生危險反應;
(七)包裝物應當在檢查后證明其未受腐蝕或者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裝物時,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后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果由于之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徹底清洗的空包裝物可能造成危害時,應當將其嚴密封閉,并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九)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四十五條 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粘貼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其內裝物的運輸專用名稱,《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格制作的包裝物,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物,不得在該包裝物上標明包裝物規格的標記。
第四十七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標記應當加用英文。
第六章 上海機場航空快遞-托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并合格。
第四十九條 托運人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者集合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供真實準確的危險品運輸相關文件。
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五十條 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進行托運。
第五十一條 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向經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并簽字的危險品運輸文件,文件中應當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危險品運輸文件中應當有經危險品托運人簽字的聲明,表明按運輸專用名稱對危險品進行完整、準確地描述和該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航空運運輸-必要時,托運人應當提供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或者經營人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符合航空運輸條件的鑒定書。托運人應當確保危險品運輸文件、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或者鑒定書所列貨物與其實際托運的貨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運輸文件應當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條 托運人必須保留一份危險品運輸相關文件至少二十四個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險品運輸文件、航空貨運單以及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的補充資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條 托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并合格。
第五十五條 托運人的代理人代表托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適用本規定有關托運人責任的規定。
機場航空貨運的貨物運輸、快遞、倉儲、異地派送全過程網上跟蹤,讓客戶在市場經濟方面立足領先地位,從而為客戶事業提供可靠的保障。我們致力于:為您提供一流的機場空運,機場航空貨運,機場航空快遞,國內航空托運服務。從收件至到達,從空中到地面,門到門,門到港,港到港的8小時,12小時,24小時的快件服務,確保您的貨物能安全,快捷,準時到達。
機場航空貨物運輸中心服務網絡遍及全國100多個大中城市和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經過公司人員的不懈努力和各位新老客戶的大力支持,規模不斷發展壯大。
以機場為中心基地,先后開通了機場空運,航空貨運,航空快遞,航空托運,航空運輸,航空速遞到:北京,上海,天津,石家莊,包頭,呼和浩特,鄂爾多斯,烏魯木齊,拉薩,沈陽,長春,大連,哈爾濱,延吉,成都,重慶,攀枝花,南寧,桂林,昆明,西安,武漢,長沙,鄭州,南昌,九江,蘭州,銀川,西寧,晉江,廈門,福州,海口,三亞,珠海,汕頭,貴陽,太原,煙臺,濟南,青島,威海,武夷山,溫州,合肥,臨沂,景德鎮,大同,柳州,洛陽,張家界,黃巖,杭州,維坊,秦皇島,丹東,西雙版納,徐州,湛江,錦州,北海,寧波,宜昌,濟寧,襄樊,澳門,香港,臺灣等國內各大中心城市航空托運、航空運輸、航空速遞、空運、航空貨運、航空托運、航空快遞服務。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6號-航空貨運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已經2012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李家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號文件)。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
(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
(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的事故。
(十)上海空運“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項目要求的規定。
(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裝器。
(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
(十六)“始發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
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民航局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詳細規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
(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動物。
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一)已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者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
航空器上載運的上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者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
(二)上海航空貨運旅客或者機組成員攜帶的在《技術細則》規定范圍內的特定物品和物質。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民航局可以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批準運輸:
(一)對于《技術細則》指明經批準可以運輸禁止用客機和/或者貨機運輸的危險品;
(二)符合《技術細則》規定的其他目的的。
上述情況下,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必須達到相當于《技術細則》所規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術細則》沒有明確提及允許給予某一批準,則可尋求豁免。
第十三條 在極端緊急或者不適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規定的要求與公共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民航局對《技術細則》的規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況下應當盡全力使運輸的總體安全水平達到與這些規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第三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程序
第一節 上海航空運輸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經營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取得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并根據許可內容實施。
第十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政策和規定,為申請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提供咨詢和申請書的標準格式。
第十六條 遇災害運送救援人員或者物資等重大、緊急和特殊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辦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說明經營人應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實施運行;
(二)批準運輸的危險品類別;
(三)許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條件。
第二節 國內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
(三)危險品培訓大綱符合危險品運輸的要求;
(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五)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并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十九條 國內經營人首次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擬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
(四)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五)危險品培訓大綱;
(六)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危險品應急響應方案;
(八)符合性聲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國內經營人應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國內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通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一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危險品培訓大綱和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國內經營人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相關程序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經過審查,確認國內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并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所需的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審時間不計入作出許可的期限內。
第三節 外國經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和許可
第二十三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民航局頒發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航線經營許可;
(二)獲得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并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的類別;
(四)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批準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頒發給該外國經營人的航線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七)符合本規定及《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開始運輸危險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外國經營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通知該外國經營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確認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為其頒發定期航線上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外國經營人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定期航線上運輸危險品的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時運輸危險品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從外國始發,持有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按危險品培訓大綱完成培訓并合格;
(四)按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序、應急方案;
(五)同中國境內符合本規定要求并經備案的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包括航空運輸危險品內容的機場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六)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
第二十九條 外國經營人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外國經營人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從外國始發,危險品始發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擬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經營范圍和危險品類別;
(五)同中國境內地面服務代理人簽訂的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六)執行不定期飛行相關人員符合《技術細則》有關培訓要求的說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在預計飛行日七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不符合此時限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在外國地點和中國地點間的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外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請人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外國經營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外國經營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條件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為外國經營人頒發不定期飛行運輸危險品的許可。
經審查不合格,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外國經營人,并說明理由。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做出不予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向外國經營人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本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當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者英文譯本。
第四節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期限、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失效:
(一)經營人書面聲明放棄;
(二)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吊銷;
(三)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期。
第三十五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經營人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時所提交的材料,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發生變化的,經營人應當將更新后的材料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持有人申請許可有效期延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中發生變更的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四章 虹橋機場航空快遞-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
第三十八條 國內經營人依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相關要求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時,應當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與其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申請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審查。
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內容可以按照專業類別及其承擔的責任編入經營人運行、地面服務和客貨運輸業務等其他手冊中。
第三十九條 經營人應當在工作場所的方便查閱處,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人員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編寫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以便飛行機組和其他人員履行危險品航空運輸職責。
第四十條 國內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總政策;
(二)有關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監督的機構和職責;
(三)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危險品的限制;
(四)危險品事故、危險品事故征候的報告程序;
(五)貨物和旅客行李中隱含危險品的識別;
(六)使用自營航空器運輸本經營人危險品的要求;
(七)人員的培訓;
(八)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急響應方案;
(九)緊急情況下危險品運輸預案;
(十)其他有關安全的資料或者說明。
從事危險品運輸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二)通知機長的信息。
國內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所有內容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 經營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員及其貨運銷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務代理人的人員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充分了解危險品運輸手冊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內容,并確保危險品的操作和運輸按照其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四十二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國內經營人對危險品運輸手冊的相關內容、分發或者修訂做出調整。
第五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準備
第四十三條 托運人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的規定對航空運輸的危險品進行分類、識別、包裝、標簽和標記,提交正確填制的危險品運輸文件。
第四十四條 航空運輸的危險品所使用的包裝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應當構造嚴密,能夠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由于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或者由于振動而引起滲漏;
(二)包裝物應當與內裝物相適宜,直接與危險品接觸的包裝物不能與該危險品發生化學反應或者其他反應;
(三)包裝物應當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材料和構造規格的要求;
(四)包裝物應當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測試;
(五)對用于盛裝液體的包裝物,應當能承受《技術細則》中所列明的壓力而不滲漏;
(六)內包裝應當以防止在正常航空運輸條件下發生破損或者滲漏的方式進行包裝、固定或者墊襯,以控制其在外包裝物內的移動。墊襯和吸附材料不得與包裝物的內裝物發生危險反應;
(七)包裝物應當在檢查后證明其未受腐蝕或者其他損壞時,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裝物時,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隨后裝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果由于之前內裝物的性質,未經徹底清洗的空包裝物可能造成危害時,應當將其嚴密封閉,并按其構成危害的情況加以處理;
(九)包裝件外部不得粘附構成危害數量的危險物質。
第四十五條 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粘貼適當的標簽,并且符合《技術細則》的規定,《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每一危險品包裝件應當標明其內裝物的運輸專用名稱,《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聯合國編號,則需標明此聯合國編號以及《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其他相應標記。
每一按照《技術細則》的規格制作的包裝物,應當按照《技術細則》中有關的規定予以標明,《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不符合《技術細則》中有關包裝規格的包裝物,不得在該包裝物上標明包裝物規格的標記。
第四十七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標記應當加用英文。
第六章 上海機場航空快遞-托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托運人應當確保所有辦理托運手續和簽署危險品運輸文件的人員已按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并合格。
第四十九條 托運人將危險品的包裝件或者集合包裝件提交航空運輸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規定,保證該危險品不是航空運輸禁運的危險品,并正確地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供真實準確的危險品運輸相關文件。
托運國家法律、法規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五十條 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將危險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進行托運。
第五十一條 凡將危險品提交航空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向經營人提供正確填寫并簽字的危險品運輸文件,文件中應當包括《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內容,《技術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危險品運輸文件中應當有經危險品托運人簽字的聲明,表明按運輸專用名稱對危險品進行完整、準確地描述和該危險品是按照《技術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包裝、加標記和貼標簽,并符合航空運輸的條件。
航空運運輸-必要時,托運人應當提供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或者經營人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符合航空運輸條件的鑒定書。托運人應當確保危險品運輸文件、物品安全數據說明書或者鑒定書所列貨物與其實際托運的貨物保持一致。
第五十二條 國際航空運輸時,除始發國要求的文字外,危險品運輸文件應當加用英文。
第五十三條 托運人必須保留一份危險品運輸相關文件至少二十四個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險品運輸文件、航空貨運單以及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要求的補充資料和文件。
第五十四條 托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接受相關危險品知識的培訓并合格。
第五十五條 托運人的代理人代表托運人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適用本規定有關托運人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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